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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理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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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
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五日 創立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改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三日 修改
民國一一O年三月十六日 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施姓宗親會」。
第三條:本會以尊宗敬祖、敦親睦族、聯系宗誼、互助合作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舉辦社會公益活動為
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灣省彰化縣為區域,會址設於鹿港鎮復興路五五六號,台灣臨濮堂。並得在縣內各
鄉鎮設立分會,以便推行會務。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謀求會員就業輔導、調解及其他福利事項。
二、 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並舉辦社會福利事項。
三、 籌建台灣區臨濮堂施氏大宗祠。
四、 籌組台灣區施氏宗親聯誼會。
五、 籌組世界臨濮堂施氏總會。
六、 籌募教育基金,舉辦會員子弟獎學金。
七、 其他經理事會議決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區分為:
一、 基本會員。
二、 永久會員。
三、 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居住本縣,年滿廿歲之施氏族人,品性端正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
會員。
第八條:在本縣區域外居住對本會一次繳納伍仟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
第九條:在本縣區域外居住者,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核定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事者不得加入為本會之會員:
一、 經政府判刑確定或在通輯中者。
二、 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無行為能力者。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提案權及表決權。
四、 其他應享之權利,前項之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在
本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心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以得票多寡為序,得票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名,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第十六條:理事會就選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得票最多者當選。
第十八條: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常務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決議,以本會名
義聘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得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並得設立福利、
文教、調解、獎懲等組,人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得聘總幹事一名,辦理日常會務,並可酌支薪給。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 曠廢職務或違反法令,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推行公務之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 審議本會年度預決算案。
三、 審議本會會務報告及工作計劃。
四、 選舉理監事。
五、 其他主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執行監事會移清處理事項。
三、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四、 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五、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
一、理事長為本會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亦為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等會議之當
然主席。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三、 處理緊急會務。
四、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 審核本會之財務。
三、 向執行會務提供改進意見。
四、 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九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辦理監事會決議。
二、 召集監事會。
第六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如經理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合時,應由理事長在一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任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任主
席。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如遇下列決議,需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修改。
二、 會員之處分。
三、 理監事之解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必要時得聯合召開惠臨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
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 由會員或各地區宗親之樂捐。
三、 基金之利息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之預決算,於每年會員大會時編制報告書提出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官署備
查。
第三十八條:會員退會時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計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有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
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規辦理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官署核准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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