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氏宗親分會(勿刪)
- 台南施姓宗親會
- 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臨濮施姓宗親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恪遵祖訓忠孝傳家,敦親睦族,團結互助,共謀宗親福利,促進宗親間事業發展,安
居樂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海安路二段七十九巷三十二號。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歷代祖先之奉祀紀念及弘揚祖德。
二、 文獻及族譜之調查、收集、整編出版。
三、 宗親康樂、文教、福利與獎助學金以及慈善事業舉辦。
四、 宗親及會務之聯絡,發展與互助。
五、 輔導台南地區宗親子弟就學就業。
六、 其他與革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六條:凡在台南地區居住,年滿廿歲之宗親不分性別,而有行為能力者,得申請加入,由會員一人
以上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禁治產未經解禁及受破產之宣告者。
3、妨害本會名譽及受刑事之處分未滿期者。
第八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2、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發言權及表決權。
4、 本會舉辦事業及福利享受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按期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3、 繳納會費。
4、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5、 維護會譽。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3、 通過工作計劃。
4、 通過經費預決算。
5、 會員之除名處分。
6、 本會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7、 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得決議,但有關下列
笴項之決議案需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十以上之通過行之。
一、 章程之修訂。
二、 理監事之罷免。
三、 會員除名之處分。
四、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五名,候補理事三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組織監事會
,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並以得票多寡為序,理監事
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票數相當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從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以得標多者為理事長
,次高者為副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監事會就全體監事中用無記名投票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以得標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八條:本會、常務理事及全體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設總幹事一人並設秘書、總務、財務、文獻、康樂、文教及工商策劃組,每組設正副
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用之,解職時亦同,但財務組長不得
超過兩任。
第二十一條: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一條: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人(由大宗祠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各若干
人,其任期與同期理監事同。
第廿二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處理日常事務。
3、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之決議事項。
4、 按期召開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5、 本會所有人事任免之提名。
第廿三條:理事人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策劃會務之推行與有關事業之創建。
4、 籌備、保管及運用各種費用。
5、 審核會員資格。
6、 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7、 推派文教基金委員會五名委員每屆任期二年
第廿四條: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1、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2、 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3、 召開監事會議。
第廿五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審議預決算及稽核理事會經費之收支。
3、 執行紀律。
第廿六條:會員如違反本章程第九條之規定,得由理監事視其情節輕重作下列之議處:
(1)警告
(2)停止職權
(3)除名。會員之除名處分,須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監事之提請或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應由理事
長召開臨會員大會。
第廿八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
議。
第廿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由理事長擔任廣度,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擔任主席,副理事長缺席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條: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擔任,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擔任主席,副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
人為主席,監事仁義由常務監事為主席,常務監事缺席時由出席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名譽理事長及顧問均列席理監事會,並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1)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2)常年會費新台幣柒佰元整。
(二)自由樂捐。
(三)基金利息。
(四)補助費。
(五)其他收入。
上項會費之金額,得由理事會依情況需要重新擬定,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第卅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但因公務須經理事會決議,得酌支車馬費。各部工作人員得依實
際需要酌支津貼。
第卅三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
第卅四條:本會如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或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七條:本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台南市臨濮施氏宗親會辦事細則
一、 本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二、 理監事會聯誼金之運用:
1、 本基金收取對象為理監事(含候補)。
2、 本基金不定期收取。
3、 每次收繳五千元。
4、 本基金列帳管理,但不列入會費帳目。
5、 本基金用於理監事,幹部之間的婚喪喜慶禮金及理監事會餐費。
6、 每一結婚喜事撥款壹萬兩千無為賀禮,喪事壹萬千元為奠儀。
7、 喜事之花籃、喪事之花圈由會費支付。
8、 會員之婚喪事,喜事送幛喪事送?幛由會費支付,本基金不付賀奠禮。
附則:理事長每年贊助會費兩萬元,常務理事壹萬五千元,理事壹萬元,常務監事壹萬五千元
,監事一萬元。
三、 總幹事職責:
1、 承理事長命令執行任務。
2、 協調各組運作。
3、 企劃案複核。
4、 收支決預算之複核。
5、 各支會聯系。
四、 副總幹事職責:
1、 協助總幹事執行命令。
2、 協助各組作業。
3、 創意企劃案之提供。
五、 幹事職責:
1、 執行總幹事交付任務。
2、 理監事會議通知。
3、 會員連系。
4、 活動登記收費。
5、 協助各組作業。
六、 康樂組職責:
1、 活動之企劃,活動內容之訂定,由總幹事複核後提理事會通過。
2、 通過之企劃案交各組執行。
3、 協助執行企劃案。
七、 文獻組織責:
1、 會員資料整理。
2、 會議記錄製作,活動記錄編寫。
3、 文書分類建檔。
4、 編輯大會手冊。
5、 收發文之撰稿。
八、總務組職責
1. 配合企劃案之物料購備
2. 活動所需之交通工具或用品籌備
3. 活動所需保險作業
4. 活動照像記錄
5. 開會會場佈置及相關作業
九、財務組職責
1. 會計及出納工作
2. 編製年度收支決算表
3. 編製年度收支預算表
十、文教基金委員會職責
1. 文教基金會聘任委員五位,當屆大宗祠主任委員及一名常務委員,宗親會復會榮譽理事長
(治明宗長)文教基金發起榮譽理事長(茂森宗長)現任理事長共五位為委員,現任理事長為
當然委員。
2. 籌備文教基金
3. 審核敬老贈品及獎助學金申請
4. 核撥敬老贈品金額及獎助學金款項
5. 核撥活動經費
6. 核撥急難救助金
7. 其他經理事或文教基金會委員會通過之核撥案
十一、未盡事宜得由理事長修訂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